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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2025-12-02 18:09:3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当事人将经营场所内的部分厂房出租给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住所。2023年11月当事人与该公司合作,由该公司代为采购成品酱油、食用添加剂等原材料及某某产品标签,由当事人在蒸煮车间内将上述成品酱油加入食用添加剂调配、混合、熬煮、过滤后在罐装车间内直接灌装的方式生产11个品种的某某品牌酱油。上述产品除当事人门市部销售外,全部供给杭州某某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上述11个品种产品的食品标签均含有虚假内容。 例如,某某寿司酱油(注:当事人内部称"寿司(流通)”)在食品标签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部分批次产品名称中标示有“酿造酱油”,标示内容与产品真实属性不符,应标注液态复合调味料。2、配料表中含有脱脂大豆、小麦,实际使用成品酱油替代,配料表成分不真实,配料表成分应按照实际标示“酿造酱油”。3、产品标示的标准为GB/T18186【高盐稀态】产品实际与GB/T18186【高盐稀态】第3条定义要求的原料和工艺均不相符,应标注企业标准Q/HXTTOO***。本案涉案货值1537420.3元,违法所得207992.0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另,上述产品包装中产品介绍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因相关广告为产品包装物广告,相关内容与食品标签共同起到食品信息的展示作用,广告内容和标签内容都是在向消费者宣传相关产品为酿造酱油,故按照择一重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537420.3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柒仟肆佰贰拾元叁角);2、没收违法所得207992.09元(人民币贰拾万柒仟玖佰玖拾贰元零玖分);3、没收涉案产品。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