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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5-12-05 18:48:4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松处〔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投诉举报人通过拼多多与当事人开展聊天后,又通过微信与当事人联系购买**红酒和**红酒,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通过微信聊天与投诉举报人确定购买意愿,销售**红酒和**红酒各一箱,总价为53792元。因上述**红酒和**红酒并非当事人主营商品,收到订单后,当事人向朋友采购上述**红酒和**红酒各一箱,由当事人朋友直接发货给投诉举报人,发货时上述**红酒和**红酒均未加贴中文标签。经核查,上述**红酒和**红酒均通过正规渠道报关,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红酒和**红酒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3月9日收到上述**红酒和**红酒,收货时查见无中文标识,遂于2025年3月16日向我局发起了投诉举报,并提供了开箱视频。2025年8月8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退款40000元;2025年8月9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退款13792元,并与投诉举报人达成退货协议。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将上述**红酒和**红酒退回供应商。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53792元,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于朋友处采购**红酒和**红酒,采购后,未对产品做入库查验,直接由供货者发至投诉举报人,采购时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玖拾陆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 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立即 并处罚如下: 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 1、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玖拾陆元; 2、警告。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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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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