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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中国食品出品、生产、委托、监制、经销……该如何标注说明?

2025-11-21 17:24:23  点击量:

导语

伴随着市场的持续发展,不断有新的产品出现,越来越多的业务合作形式出现。在食品标签上,经常会有一个或者多个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被标注出来。那么,体现在食品标签上的责任方应该如何正确、规范地标注呢?

一、区别

1、出品商

商品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按该公司意愿所出品的产品,但不一定会自己生产该产品。

2、品牌商

对一个品牌具有使用权的法人,包括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生产型企业。

3、生产商

组织原材料或半成品经过组装或再加工生产到成品。

4、委托商

委托生产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生产的企业。

5、被委托商:

接受委托,实际生产的企业。

6、监制商

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

7、经销商

从事商品交易业务,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拥有产品的所有权的中间商。

二、关系

1、出品商、生产商、经销商、监制商

知识产权拥有者从经营角度,找专业的生产商生产,自己不用再开设厂房管理工人,因此就来了生产商;找专业的公司来销售,因此就来了经销商;找专业的公司来进行品质监控和检查,因此有了监制商。

2、委托商、被委托商

出品商属于委托方,生产商应属于被委托方,委托商和被委托商是对应的关系。

三、标注

1、自产自销模式

商品的所有权归属简单明确,只需要标注出“生产商/制造商”即可,这是最基础的体现方式。

例:

【生产商】:XXXX

地          址 :XXXX

联 系 电 话 :XXXX

产          地 :XXXX

 

2、委托加工模式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条款4.1.6.1.3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例:

【委 托 商】 :XXXX

地             址 :XXXX

联  系  电  话 :XXXX

【被委托商】:XXXX

地              址 :XXXX

产              地 :XXXX

 

在委托关系中,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如果标签涉及商品条码,使用的是委托方的条码。

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所以,委托商、品牌商、监制商、出品商都是使用委托方的条形码,不使用代工厂的条形码。

在委托加工关系中,把委托方写成经销商,受委托方写成生产商,这样可以用生产商的条码,但是这样责任不同了,产品问题都是生产商的。

如果委托方设定了很多前提要求,这些要求要是违规,全部责任都是生产商的。

而且用经销商的方式,以后产品销售不好到时全成生产商的库存了。

3、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生产模式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条款4.1.6.1.1和4.1.6.1.2规定: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例:

【委 托 商】 :XXXX

  地           址 :XXXX

  联 系 电 话  :XXXX

【被委托商】:集团公司

  地           址 :XXXX

【生 产 商】: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生产基地)

 生 产 地 址  :XXXX

 产          地 :XXXX

 

注:

1. 新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2. 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对“产地”标示没有要求。

四、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使用

根据《GBT 27030-2006 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只有基于产品合格评定颁发的第三方符合性标志可以出现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

结语

在食品标签上,应当将依法登记的、能够承担起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厂商名称进行标注。这样做的目的是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向消费者或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能够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定位并与之进行联系。因此,每个企业都要准确、真实地标注出责任方的名称等信息。

 
源:辑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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