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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中国食品标签标识中,如何合规体现“适宜人群”?
2025-12-02 18:19:09 点击量:
在食品行业,产品适用人群的界定与标签标识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基础,更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法规标准对婴幼儿、儿童、老年人、运动人群等特定群体均有明确定义,并针对不同食品类别提出了差异化的标签标注要求。本网汇总关于人群的分类及标识要求,为企业提供合规性的建议。 1.1按照年龄分 1.1.1婴幼儿 定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2025)中明确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婴幼儿是指0-36个月(包含36个月)人群。 延伸阅读:食品行业的法规标准明确“婴幼儿食品”涵盖两类核心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如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如谷类辅助食品、罐装辅助食品),两类产品均适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强制标准。 1.1.2儿童 定义依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中提到,本标准所指“儿童”为:已满36个月但不满15岁的个体。“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关于“儿童、少年儿童和14周岁以下儿童为同一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一般是指3-14周岁(不包含3周岁,包含14周岁)人群”。 延伸阅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新增强制性规定,除豁免产品外,所有预包装食品需在标签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摄入过量盐油糖”提示语,强化对该人群的健康引导。 1.1.3中老年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延伸阅读: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老年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老年食品”,老年食品是指经改善食物物理性状和(或)调整膳食(营养)成分的种类及含量,以适应咀嚼和(或)吞咽功能下降、营养不良老年人生理特点,满足其饮食需要或营养需求的一类特殊膳食用食品。 1.2按照人群生理/健康状态划分 1.2.1运动人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31654-2015)中关于运动营养食品定义中提到运动人群是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 1.2.2孕产妇及乳母 顾名思义,为处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因为生理上处于特殊阶段,对于营养素的需求较高。我国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31601-2015),标准明确,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是指为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1.2.3特殊疾病状态下人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中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明确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2015)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关于新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公告中标明“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的新食品原料,指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中不允许使用该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标明“婴幼儿不宜食用”的新食品原料,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 关于食药物质,对于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解读中,有些食药物质明确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因未强制要求标示不适宜人群,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3.1有要求,应标须标 有些新食品原料,基于安全性评估和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的需要,强制要求使用了该类新食品原料应该在终产品中标注适宜人群或不适宜人群;以及特定类别的食品,强制在标签上标注人群的警示信息,企业则应该按照规定要求详尽标注,让消费者知晓。 3.2无依据,慎重标识 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广告、标签都应该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中,除对0-3岁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外,我国尚未对其他未成年人食用的食品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一些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所谓的“儿童”食品,并不能作为依据。类似的处罚案例较多,企业在广告宣传或标签标注中都应该确保符合规定。 我国食品分类众多,企业需在创新研发的同时,严格遵循法规标准对适用人群的标识要求,避免标签标识不合规的情况发生。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