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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标签制作和审核作业程序!
2025-11-25 18:33:48 点击量:
0.0 定义 0.1 消费者:最终食用食品的人。 0.2 客户:向企业采购食品的组织或个人。 0.3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客户采购后按散装形式进行销售的、作为原料/辅料等用途用于加工、需要改变包装形式后再提供给消费者的,均属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0.4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除0.3规定情形外的食品。 0.5 公共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由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 0.6 70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为“70号令”。 0.7 100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简称为“100号令”。 0.8 102号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修改,2027年3月15日前仍生效,简称为“102号令”。 0.9 GB 7718-202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03月16日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简称为“GB 7718-2025”。本公司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GB 7718-2025正式实施前提前执行。 0.10 GB 28050-202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03月16日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简称为“GB 28050-2025”。本公司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GB 28050-2025正式实施前提前执行。 0.11 书面形式:人员之间以文字的形式传递信息,常见的书面形式有会议记录、纸质表单、电子流程、电子邮件、通讯工具、聊天软件等,区别于口头传递信息。 1.0 目的 本作业程序旨在给本公司的食品标签制作和审核提供作业指引,规范作业流程,降低食品标签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风险。 2.0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所有食品标签,不包括储运包装标签。 3.0 职责 3.1 市场部企划专员:提出标签制作申请,审核标签设计稿,审核标签限度样。 3.2 市场部设计专员:按照市场部企划专员的申请,设计标签设计稿。 3.3 研发部工艺工程师:提供标签制作申请的工艺信息。 3.4 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市场部企划专员的标签制作申请的信息需求,提供标签制作申请的标准信息,审核标签设计稿,审核标签样品内容。 3.5 采购部采购员:邀请供应商打样,下发标签采购订单。 3.6 质量部IQC:按照标签签样,对来货的标签执行检验。 3.7 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解决标签设计作业中的争端。 4.0 作业指引 4.1 标签设计申请 4.1.1 在研发部完成新产品开发后,市场部企划专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标签制作申请,并填写《食品标签设计申请表》。 4.1.2 因其他需求,现有产品的标签变更,由变更需求方提出标签制作申请,填写《食品标签设计申请表》。 4.1.3 市场部企划专员在提出宣称需求后,将《食品标签设计申请表》交由研发部工艺工程师填写工艺信息和质量部法规专员填写执行标准信息。 4.1.3.1 市场部企划专员应提供食品标签的宣称文字、设计元素、使用商标、商品名称、对标参考的设计等信息需求; 4.1.3.2 研发部工艺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提供直接添加的原材料名称和比例、规格和净含量、贮存条件等信息; 4.1.3.3 质量部法规专员应应在24小时内提供真实属性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者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等级、致敏物质、营养成分信息、警示语等信息,并确定研发部工艺工程师提供的原材料的标准名称,检查市场部企划专员提供的信息需求是否需要在标签中做定量标示,审核市场部企划专员提供的信息需求是否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GB 7718-2025 第3章、102号令第五条和第十八条、100号令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4.1.4 市场部企划专员将汇总后的申请表,提供给市场部设计专员,正式提出标签设计申请。 4.2 标签审核 4.2.1 市场部设计专员设计完成食品标签后,应在设计稿上标识字体的高度和宽度,填上设计号和版本号。 并将设计稿提交给申请设计的市场部专员。 4.2.2 市场部企划专员收到设计好的食品标签后,应在24小时内审核设计稿的设计元素(如设计风格、图案、字体等)是否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的,应在收到设计稿48小时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场部设计专员。 审核结果记录于《食品标签审核记录表》中。 4.2.3 市场部企划专员审核设计元素满足要求的,应在设计稿的设计审核栏签名确认,并将设计稿交予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 4.2.4 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在收到市场部企划专员提供的设计稿后,应在24小时内按照《食品标签审核记录表》的内容审核设计稿的内容,审核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不满足要求的,应在收到设计稿48小时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场部设计专员。审核结果记录于《食品标签审核记录表》中。 4.2.5 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结论为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应在设计稿的设计审核栏签名确认,并将设计稿交予市场部企划专员。 4.2.6 市场部企划专员、市场部设计专员、质量部法规专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将不同意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讨论,讨论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 4.3 标签制作 4.3.1 市场部企划专员将审核通过的食品标签设计稿版本的矢量图形文件格式,交予采购部采购专员。 4.3.2 采购专员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邀请标签印刷供应商打样,样品应有至少一式三份,交由市场部企划专员和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应为每一个颜色签署限度样。 4.3.3 市场部企划专员审核样品的颜色限度样,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样品的内容与设计稿是否一致。 市场部企划专员和/或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结论为不符合的,采购部采购专员应要求供应商重新打样。 4.3.4 审核通过后市场部企划专员和质量部法规专员在样品签名确认。 4.3.5 有签名的样品,其中一份交由质量部IQC存档,作为来料验收的标准样; 其中一份由采购部采购专员提供给供应商,作为其生产管控的依据; 其中一份交由食品安全小组文控中心存档。 4.3.6 如果长时间保存后签样颜色有变化的,质量部IQC和/或供应商应提出重新打样的要求,并按照4.3.2-4.3.4大的程序重新签署样品。 4.3.7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采购部采购专员向供应商下发采购订单。 4.4 标签检验 质量部IQC按照原材料检验程序,对到货的食品标签进行检验。 5.0 表格与附件 5.1 食品标签设计申请表 5.2 食品标签审核记录表 6.0 参考资料和补充资料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21年第八十一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25年第五十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6.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00号公告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第100号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6.6 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6.7 GB 2805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附: 食品标签设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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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需求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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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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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参考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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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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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由质量部法规专员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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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称文字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GB 7718-2025 第3章、102号令第五条和第十八条、100号令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 宣称文字不符合 的规定,建议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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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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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信息 |
规格和净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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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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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名称 |
添加比例 |
是否是复合配料 |
是否经过辐照 |
对应的公共标准 |
标准的原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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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配料表的标示方式 |
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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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共标准指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应的公共标准”、“标准的原材料名称”和“标签中配料表的标示方式”由质量部法规专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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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食品的真实属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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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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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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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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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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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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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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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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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成分信息 |
能量 kJ, % NRV;蛋白质 g, % NRV;脂肪 g, % NRV;饱和脂肪 g, % NRV;反式脂肪 g, % NRV;碳水化合物 g, % NRV;糖 g;钠 mg, % NR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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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设计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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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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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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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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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元素审核结论 |
□ 设计稿设计元素符合申请需求 □ 设计稿设计元素不符合申请需求,需要修改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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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审核 |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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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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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稿中使用的图案是否符合GB 7718-2025 3.3~3.5和100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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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非规范汉字是否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字高是否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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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稿宣称文字与申请表填写的宣称文字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是否不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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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是否设置了独立区域?独立区域与底色是否对比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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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高度 mm,宽度 mm,是否符合100号令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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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字字体高度 mm,宽度 mm;高度 mm,宽度 mm;高度 mm,宽度 mm;高度 mm,宽度 mm;高度 mm,宽度 mm。是否符合100号令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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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是 ,是否符合100号令第十六条和GB 7718-2025 4.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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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是否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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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表是否与申请单中“标签中配料表的标示方式”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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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和宣称文字中是否有配料强调?如果是,是否有做定量标示?是否符合GB 7718-2025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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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和规格是否与食品名称在同一个版面?是否符合70号令第五条和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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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和规格的字高 mm,宽度 mm;是否符合100号令第十三条和70号令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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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信息是否符合100号令第十七条?是否标示“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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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条件的标示是否与申请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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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与本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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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警示语是否与申请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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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质的标示是否符合GB 7718-2025 4.1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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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成分表的表达形式是否符合GB 28050-2025 3.1~3.6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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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成分表是否标示了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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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是否符合GB 28050-2025 5.2和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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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 mm,宽度 mm;是否符合100号令第十三条和GB 28050-2025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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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经过经辐照加工食品?如果是,是否有“辐照加工食品”或“经辐照处理”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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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设计稿 l 符合102号令、100号令、GB 7718-2025、GB 28050-2025、《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可以交付印刷 l 不符合 的要求,修改建议如下: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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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论坛网友 lpy1305 分享,仅供参考


